新聞主文:
任職台北某科技公司的女子請辭後,突然被老東家指控擅自刪除重要電腦檔案,因此背上導致客戶解約的黑鍋,還遭對方求償500萬。不過台北地院判決原告敗訴。承審法官所持理由,主要是與原告解約的客戶存證信函。信中明白表示,原告無預警撤換總經理,結果7人工作團隊走掉5個,原告卻沒告知,違反合約誠信。法官認定吳女辭職未依勞基法提前20天預告雇主,雖然有錯,但原告蒙受的損失,不是吳女造成。法官根據吳女同事證詞,認定她的確完成交接,不但整理好原始檔案,還清楚列出存放電腦中的路徑,況且客戶解約肇因於原告的人事異動,讓客戶失去信心。
法律教室:
勞工若無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之不須催告即能終止勞動契約之規定,便須經預告方能終止勞動契約,而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方式如下:依勞動契約是否定期又分為下列兩種。
(1)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須於三十日前預告。
(2)不定期契約: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勞工本來就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契約,但因雇主有預告期間,基於公平原則,勞工也要有預告期間之限制。其預告期間比照雇主終止契約之預告期間規定辦理,期間如下:
1.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十日前預告。
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年未滿三年,二十日前預告。
3.繼續須工作三年以上,三十日前預告。
員工若依上開方式終止契約者,不但不可以請求資遣費,勞工如果違反預告期間之規定,雇主還可以請求勞工賠償其所受之損失。
當勞工欲終止勞動契約離職時,ㄧ定要妥善完成交接手續,絕不可隋隋便便,想來就來、想不來就不來,新聞中之吳小姐除將原始資料準備妥善外,甚至還清楚仔細的將存放電腦中的路徑也整理出來,這不但是做事負責任的表現,也是萬一未來發生糾紛時,自我權益的保障動作,常言道:有始有終不也就是此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