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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美女爭肖像權,打贏官司!〈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國內某間大學的法律系女學生,打工當攝影網站的模特兒,沒想到網站站長未經同意就把照片轉手給出版社使用,女學生不滿自己的照片被出版社任意刊登,侵犯肖像權,一狀告上法院獲得勝訴,網站站主須賠償八萬塊,書商須撤換所有照片。儘管改版撤照片工程浩大,出版社表示願意誠意和解,該名女學生則等待一份遲來的道歉和尊重,兩方都期待誠懇化解這場風波。
  該名法律系的女學生在九十三年七月,以三千塊酬勞答應擔任攝影網站模特兒,沒想到幾個月後看到自己的照片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刊登在攝影工具書上面。該名女學生表示,她同意將照片使用於網站上有關攝影交流的部分,但不包括超過網站的範圍。她說:「肖像權是我人格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的人格不能被別人撼動。」。女學生表示,這場官司打的辛苦,不但負債,還花了她整整一年時間,終於贏得勝訴,自己簡直就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

法律教室:
  按著作權之保護,具有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功能,惟著作權為財產權,其行使權利不得濫用,乃法律之基本原則,而肖像權為[$204$]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保護之一般人格權,使個人人格權可獲得最基本的尊重,為個人基本尊嚴獲得確保之重要規定,當著作權與肖像權衝突時,應以著重人格權之「人」的要素之肖像權的保護優先於著重財產權要素之著作權。次按人格權,乃是在維護個人尊嚴、保障追求幸福所必要而不可或缺者。人的尊嚴是憲法體系的核心,人格權為憲法的基石,是一種基本權利。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肖像權為人格權之一,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之肖像。
  在民法上,單就未經允許、散播他人照片此點而言,更可能構成侵權行為,而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蓋個人照片所牽涉者,主要是個人之肖像權。是以,即便當初取得他人之照片,是經過該人之允許;但是,只要未再進一步取得其同意,原則上就不得私自利用或是公開散佈該他人照片。依據民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又,依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及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所以說,對於他人之照片,不論是基於何種原因而取得,在未獲得該他人之同意前,如果將之對外散播,會構成對他人肖像權(此為人格權一種)之侵害。該被侵害之人不但可以依法請求除去侵害,並且依法對加害人請求財產上的損害。本案新聞中之出版社及網站業者未經女學生同意擅自授權出版社出版系爭書籍及所附光碟,致不特定人可將系爭肖像透過所附光碟無限轉載、傳輸及任意剪接、修改,致女學生處於擔心她的肖像是否會遭人利用,是否會遭塗改後轉傳之狀態,並導致女學生家庭失和,法院則認為出版社及網站經營業者侵害女學生的肖像人格權之情節係屬重大,因此判決網站站主須賠償八萬塊,書商須撤換所有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