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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籍夫不事生產,異國戀情離婚收場〈解說:楊廣明律師〉
新聞:   英籍男子和住在台中市張姓女子已結婚五年,妻子原本以為這場異國戀情會帶給她一生幸福,沒想到婚後卻是惡夢的開始,外表帥氣的英籍男子,不僅每天睡到日上三竿才起床,還壓根不想工作,無論妻子介紹他應徵英文老師或是健身房教練,他都嫌薪水太低或工作太過勞累,不願屈就自己上班賺錢養家,一個月只領取英國政府給付約新台幣一萬六千塊維生,生活重擔全落在妻子身上。   英籍男子不想工作,妻子因眷戀他的美好,以為婚姻還可維持,沒想到英籍丈夫還有酗酒習慣,每次心情不好,喝的酩酊大醉,就在樓頂上脫光衣服,有一次喝酒後還想不開要跳樓自殺,夫妻發生口角時,英籍男子不僅作勢要毆打他,甚至還想對女兒施暴。帥氣英國丈夫,變成一顆不定時炸彈,張姓女子心碎夢醒,訴請離婚,法官認為兩人對彼此婚姻失去安全感,破鏡已難重圓,准許這場異國戀情,以離婚收場。 法律教室:   按夫妻締結婚姻共組家庭,本應互助互諒,相互扶持,如配偶之一方對他方施以精神上或肉體上之虐待,至他方無法忍受,婚姻已生破綻,為保護無過失一方配偶之利益,依照[$1132$]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者。二、與人通姦者。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七、有不治之惡疾者。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於上述條文中,即明確指出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的要件,須為上述者其中之一,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另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七二號解釋揭諸之判斷標準『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不堪同居之虐待」,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以為斷。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可資參酌。   於本案新聞中之英籍男子,他不願外出工作並且常常喝酒,產生一些令人無法接受的行為,雖然張姓女子原來願意接納包容他,但是英籍男子的行為變成一顆不定時炸彈,確實造成張姓女子精神上之虐待,亦即符合上訴民法離婚要件之規定,法官准予兩人離婚。   當兩人對彼此婚姻失去安全感,卻又希望對方不要離開自己時,受到壓迫的一方則要勇敢挺身提出自己的訴求,千萬不要默默忍受,否則有時候更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悲劇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