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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後起意殺人,求處無期!〈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李姓男子開車經高雄市左營區交岔路口時闖紅燈,撞到騎機車經過的江姓機車騎士,由於李姓男子的車速太快,江姓機車騎士被撞得騰空飛起,掉落李姓男子轎車的引擎蓋上,並本能的抓住引擎蓋。李姓男子肇事後並未停車,反而企圖甩掉江姓機車騎士,車頭左右搖擺地加速蛇行了七十多公尺後,失控衝到對向車道,並與另輛轎車擦撞;江姓機車騎士在兩車擦撞扭擠時,顱骨破裂,當場死亡。李姓男子見江姓機車騎士摔落後,還是沒停車,更是加速逃離現場,並將車開到高雄縣丟棄,再向高雄縣警方謊報失竊,企圖逃避刑責。   李姓男子於犯案後又一再狡辯之舉,顯無憐憫之心,惡性重大,因此依殺人罪起訴並求處無期徒刑。 法律教室:   由於現在生活緊張,每個人的腳步都非常的匆忙,也因此常常發生人與人之間的磨擦。車禍案件是時常可以耳聞的,大至車禍過失而駕駛人當場身亡,小至駕駛人破皮擦傷,因此這種過失傷害案件常常透過調解委員會的調解,讓受傷者或是過失較輕的一方得以獲得賠償。然而於本案新聞中之江姓男子雖然不幸被李姓男子撞及而騰空飛起,其仍未喪失意識,亦仍有生命跡象,孰料李姓男子竟然企圖甩掉江姓機車騎士,車頭左右搖擺地加速蛇行了七十多公尺後,失控衝到對向車道,並與另輛轎車擦撞,致使江姓機車騎士在兩車擦撞扭擠時,顱骨破裂,當場死亡,此等行為即已觸犯刑法殺人罪之規範。   依據[$300291$]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殺人犯依其犯罪情形,最輕得處十年有期徒刑,最重得處死刑。惟法院究應如何論處,則須依刑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以下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二、犯罪之目的;三、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四、犯罪之手段;五、犯人生活狀況;六、犯人之品行;七、犯人之智識程度;八、犯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由於江姓機車騎士攀抓在李姓男子的引擎蓋上,顯示當時並未死亡,但李姓男子卻加速蛇行,企圖甩掉被害人江姓機車騎士,由此顯示李姓男子當時主觀上已萌生殺人的不確定故意,加上謊報汽車失竊,可見李姓男子的心思冷靜,並非一時緊張犯錯。因此檢察官認定其犯罪後之態度不良,加上其蓄意致江姓騎士於死地,其應求處無期徒刑。   佛說:「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於本案新聞中之李姓男子非但沒有悔過之意,反而變本加厲致江姓騎士於死地,此等行為實不可取,大家應該引以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