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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第四名攔截成績單,父控偽造文書!〈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一名高一女生期末考第四名,但不如之前總是拿前兩名,不符自己的期望,於是攔截成績單,並且先在徵詢成績單寄送方式的回條上冒簽父親的名字,不讓他父親知道。魏父因學校寒假快要結束,但遲遲不見女兒成績單,逼問才知學校曾調查過,問家長是要學校直接寄發成績單,還是上網公布成績。魏同學當時代父親簽名,在回條上勾選寄發成績單,等學校把成績單寄來時偷偷藏起來。
  魏姓學生的父親認為孩子行為偏差,氣得打「一一○」報警指控女兒偽造文書。由於所犯偽造文書屬公訴罪,家長事後雖反悔,但仍不得撤回,警方將研究後再依法處理。

法律教室:
  學生因為害怕成績不好,而在成績單等回條上冒父母簽名的情況,其實並不罕見,但從無因此興訟的案例,也讓不少學生誤認這種行為無關法律,只是道德上有瑕疵。但就法律觀點而論此事件,如果未經父母授權冒簽,即已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偽造文書並非告訴乃論,而是公訴罪,因此父母無法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或是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或該法定代理人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被告者,被害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告訴。」,逕行撤回其告訴,但大部分學子都不知道「偽簽」的嚴重性。
  由於學生這種行為對社會的侵害性低,但是學生多數未滿十八歲,且所犯偽造文書是五年以下之罪,實務上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1款規定:「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送少年法院。由於學生這種行為對社會侵害性低,如果真的走上司法這條路,將由法官決定是否依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採訓誡、假日生活輔導、勞動服務、施以感化教育等少年刑事機制處理。
   於本案新聞中不難發現,現代家長和子女缺乏溝通,加上家長太注重成績,因此這名自我要求極高的女學生,一旦成績退步,害怕被父親責罵,打破父母度她的美好印象,才會出現偽造父親簽名的錯誤行為,建議家長們應多和子女談心,不要只要求小孩成績優異表現,也應和子女共同學習成長,才不至於造成子女的價值觀念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