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法遏討債歪風,暴力討債判五年 〈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經濟部為遏阻討債公司以暴力、騷擾催債歪風,研擬「債務催收公司管理條例」草案,明定非法催收債務(討債)範圍,討債公司不得採用的催收方式涉及恐嚇、脅迫、妨礙自由等暴力或騷擾手段,明文禁止晚上十時至早上七時討債,並不得對債務人以外第三人催收或騷擾。
另外,未來經營債務催收公司應先有政府許可,並加入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經濟部商業司長杜紫軍表示,為了讓法令跟上社會脈動,避免衍生社會問題,經濟部預計三月將「債務催收管理條例」草案送行政院審核,法案通過後對卡奴而言將是一大福音。
法律教室:
目前債務催收常引起爭議的騷擾行為,包括在不適當時間或地點,以電話、傳真、簡訊、電子郵件等通訊方法向債務人催收;連續或於不適當時間訪問債務人住所、學校、工作、營業地點或其他場所;以明信片或在信封上以文字、符號或其他方式,足以使第三人知悉債務人私生活之資訊,未來都視為違法騷擾行為。
經濟部表示,討債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和執行債務催收之人員,不得有組織犯罪、流氓等前科,或曾犯毒品、槍砲彈藥、妨害性自主、妨害風化、殺人、重傷害、妨礙自由、搶奪、強盜、詐欺、侵占、背信、重利、恐嚇、擄人勒索、妨礙名譽、偽造文書、妨害秘密等罪。
討債公司雇用的討債人員,必須通過經濟部認可、由同業公會舉辦之專業訓練,並領有證書,才可辦理催收工作,未來未經許可經營討債業務者,或用強暴、脅迫、恐嚇、侮辱、損毀方法討債者,均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違反催收時間、對債務人或第三人進行騷擾或誤導方式催收者,也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發佈日期:2007-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