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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吸金,芭樂票還錢,好賊啊!〈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楊女向一名詹姓受騙婦女佯稱自己家族從事快遞業,近來欲新建廠房擴大營業,同時兼營民間放款業務,急需資金周轉;若此時挹注五十萬資金,不但可約定半年後本金全數領回,每月另可獲得利息七千五百元,相當年息百分之十八。   詹女信以為真,遂九度以現金及轉帳匯款方式,交付楊女兩百十三萬,楊女得手後,半年間僅給付兩個月份利息一萬五千元。直到同年十月,楊女所稱半年還款時限到期,面對被害人屢次催款,先是頻頻推託,最後留下三張面額共計四百七十三餘萬的空頭支票,就下落不明。地檢署偵結後,檢察官依連續詐欺罪將楊女起訴並求重刑。 法律教室:   現在的詐騙案件層出不窮,各式詐騙手法防不勝防。其實,只要民眾不要有貪念,遇到詐騙時,能冷靜處理,相信可以避免許多憾事發生。但如同報導所說,是否詐欺罪太輕了,所以歹徒願意放手一搏,反正騙取的所得先轉由他人保管,自己做完牢之後,還是可以出來過著皇帝般的生活。到底詐欺罪判的多輕呢?   本案新聞中曾經提及,楊姓女子將多張「芭樂票」交給所謂「芭樂票」係指以偽造變造之身分證件向金融機關開立支票存款戶領取支票,再填發較長之發票日後持以行使,待發票日屆至後跳票之票據,芭樂票之發票人非經本人授權使用,故屬於偽造票據,而發票人開立票據為行使詐欺行為之手段,自始即無付款之意,屬於犯罪行為。   依刑法[$300215$]第二百零一條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而據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度第一次刑庭庭長會議決定,如以偽造之有價證券供作擔保或作為新債清償而借款,則其借款之行為,為行使有價證券以外之另一行為,其間有方法結果關係,應論以詐欺罪之牽連犯。   依[$300366$]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故主觀要件上,必須有想要得到不法之所有的意圖;客觀要件上,(1)必須有詐欺之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而行騙,或者利用別人的錯誤而加以把握機會詐騙、(2)被騙之人有為財產之處分、(3)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財產上損失、(4)且上述三點客觀要件間具有因果關係。縱使像本案新聞之楊姓女子係以詐騙維生,頂多構成[$300370$]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換言之,楊姓女子最多去吃七年牢飯。   受騙者可以請求楊姓女子返還被騙的錢嗎?依[$190$]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受騙者可以透過訴訟請求楊姓女子賠償他們受的損失,但最終受騙者獲得勝訴判決,楊姓女子卻沒有財產可供執行(通常楊姓女子會將騙得之財產移轉於他人),受騙者拿著代表債權的債權憑證也沒輒。   於本案新聞中可以看出,雖然18%的利息非常高,但是仍然要注意是否真的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否則回落到求償無門的境地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