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女友私處露點照,PO上網判刑9月!〈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一名王姓男子與李姓女子原本是情侶關係,後因李女要求與其分手,並另與張姓男子交往,心生報復。王某則在李女住處,趁李女酒醉躺在床上熟睡時,暗中偷拍她裸露下體的照片。王某後將偷拍李女裸露第「三點」照片,張貼散布在李女新結交的張姓男友機車上或其親友、鄰居處所供人觀賞,李女不甘名譽受損提出告訴,警方共在王姓男子處查扣到四十一張照片及十六張底片。
經審判後法官則認為,王某因個人感情不遂,挾怨報復,危害李女的隱私及名譽甚深,但念其是因李女用情不專,一時氣急,尚非罪無可逭,因此依妨害秘密罪判處王姓男子九月徒刑。
法律教室:
依據[$300337$]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規定:「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其客觀要件係指竊錄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非公開之活動係指不對公眾公開而具隱密性,且有建築物或其他設施而在客觀上足認可以確保隱密性之個人或團體活動,如浴室洗澡、廁所如廁等等。但王姓男子以相機趁機偷拍女友的裸露之第三點照片,裸體照片之拍攝不屬於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因此則涉嫌成立妨害秘密罪之要件。
另外,[$300255$]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猥褻物品罪」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所謂「猥褻」,包括一切違反性行為之隱密原則及一切足以挑逗他人之性慾或滿足自己之性慾或使一般人產生羞恥感或厭惡感知有傷風化之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備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供人觀賞或供人聽聞猥褻物品之故意,客觀上要有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供人觀賞或供人聽聞猥褻物品之行為才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於本案新聞中王姓男子發送其前女友之裸體照片之行為,即已構成上述條文之散布猥褻物品罪,李女則亦提出損害賠償確定。
李女則可以依據[$204$]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逕向王姓男子請求賠償。王姓男子故意將李女裸露下半身的照片張貼散布在李女新結交的張姓男友機車上或其親友、鄰居處所供人觀賞,其行為已嚴重侵害被害人李女之隱私、名譽,被害人依法可向王姓男子請求損害賠償。惟被害人應注意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被害人應該自知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兩年內,或自侵權行為時起十年內請求,逾期則請求權消滅([$206$]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
雖然王、李兩人情已隨風而逝,但是仍然有許多人可以因此成為無話不談的好朋友,本案新聞中王姓男子的衝動之舉,不但讓他與李小姐的感情消失殆盡,亦觸犯法律規定,並且要入獄服刑,此等後果實在得不償失啊!
發佈日期:2007-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