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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鞋,判拘役三十日 緩刑兩年!〈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家住高雄市的許姓青年,日前到高雄市一家鞋店購買鞋子,當林姓店員拿取一雙與其所穿同廠牌及款式的新鞋,交付給許某後,他就佯裝攜鞋結帳。 許某卻趁機脫下其所穿舊鞋,並換穿新鞋後,將舊鞋放入新球鞋的紙袋內,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就快步走出店外,但其偷鞋行徑,被林姓店員發現,報警前來將他逮捕依竊盜罪嫌送辦。   法官審理後認為,許某坦承犯罪,且竊得的財物價值不大,且未有前科,其犯行輕微,因此依竊盜罪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法律教室:   對於「竊盜」的行為,刑法將它定義為「以和平非暴力的手段,將他人所有動產,移轉占有到自己管領的範圍之下」行為人在主觀上,就是「以意圖非法持有」的意識。在我國並不處罰非意圖持有而僅是「借用」財物的行為(學說上稱之為使用竊盜),雖然學理上亦有探討是否應將之入罪化的情形,但基本上並沒有定論。若無取得所有權之意思,而只是為使用之目的而擅自暫時性取走他人之有體物,此種「使用竊盜」行為,則非屬刑法規定之竊盜罪。   另外,依據[$300346$]刑法第三百二十條關於竊盜罪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竊盜罪於客觀構成要件上,則須有竊取之手段及行為、持有支配關係以及屬於他人之動產,並於主觀不法構成要件上,須具備竊盜之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於本案新聞中之許姓青年,其係以意圖非法持有之意識,作出竊取鞋店之新鞋的行為,因此該當竊盜之成要件。   所謂緩刑是指犯罪性比較輕微的被告,暫緩刑罰的執行。如果在一定期間內被告行為表現出他的犯罪性已經消失,而沒有執行刑罰的必要時,就不予執行的制度。此種制度主要是對待如偶發犯、初犯、過失犯等人的措施。它的目的,在消極方面,可以避免惡性輕微的人,因短期自由刑而沾染獄中惡習;積極方面,更可以保全被告廉恥心,以促其悔改。 我國[$300074$]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緩刑的要件有三: 1、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宣告。  2、未曾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 。 3、法官認為以「暫不執行為當」者。 法官則依據上該條文規定,逕行宣告緩刑兩年。   於本案新聞中許姓青年之行為,雖然僅為一時貪念所萌生之意念,就為了換得一雙新的鞋子,因此而受到判處拘役30日之刑責,實在是得不償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