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火車撞人意外,不排除臥軌自殺〈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自強號列車昨天在花蓮發生撞人意外,經警方初步調查,這名二十歲的張姓男子,疑似臥在鐵軌旁,遭急駛而過的火車擦撞當場死亡,警方正在調查。
五號傍晚五點三十分從台東發車往花蓮行駛的東線鐵路1080車次自強號列車,晚間六點左右,行經花蓮萬榮火車站以南約一百公尺處的平交道時,撞上七十五年次的張姓男子,由於撞擊力量猛烈,男子當場死亡,根據鐵路警察局花蓮警務段的調查,這名張姓男子家就住在萬榮火車站附近,經常在事故現場附近出入,可能因而發生意外,但事故發生前,他疑似是躺臥在鐵軌旁,因此警方也不排除自殺的可能
不過,警方表示,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還必須進一步勘驗,和進一步調查確認。
法律教室:
近日來台鐵發生多起意外,引發諸多民眾的擔憂與質疑,其中有鐵道遭人蓄意破壞,也有行為人輕生臥軌的行為,但不管方法與動機為何,都有可能觸犯[$300186$]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使舟、車、航空器發生往來危險罪〉,該法條規定如下:
1.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
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3.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4.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5.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根據鐵路局局長之說法,以前發生臥軌之情形時,台鐵基於道義責任,還會發給新台幣20萬元不等的慰問金,但目前正在研議將不再發給前項慰問金,且將來若有同樣事件發生,將對死者家屬追討因死者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生命誠可貴,希望大家要珍惜生命,三思後行。
發佈日期:200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