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稱鈴木一郎,看病不付錢?〈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一名將日籍棒球明星鈴木一朗視為偶像的張姓男子,他長期受壞死性胰臟炎所苦,去年曾開刀治療未見療效,因沒錢看醫生,遂自稱台灣高鐵日籍工程師鈴木一郎,日籍人士沒有健保,只願意留下假助理行動電話,因自費病患先診療再批價繳費,所以他打針、領藥後就趁隙溜走,有時還會掛急診住院兩、三天,好好療養身體,但從沒付過一毛錢。
台灣高鐵陸續接獲多家醫院詢問,為防止歹徒冒名詐騙損及公司名譽,日前決定報案並通知各醫院。張姓男子到榮總掛急診住院,院方收到台灣高鐵來函趕緊報案,警方終於在病房內將他逮捕;張姓男子供稱,以前就將鈴木一朗當成偶像,因病痛出此下策,其實一句日文也不會說,偵訊後已依詐欺、偽造文書罪名移送法辦
法律教室:
鈴木一朗,可謂是棒球迷心目中的偶像,其在棒球界的地位不容忽視,而新聞中之張姓男子亦是對鈴木一朗仰慕不已。但是對偶像做出冒用身分的行為,實在令人難以苟同。若是持他人身分證件、印鑑,冒用他人身分申請則是觸犯了[$300225$]刑法第二百十條的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觸犯[$300229$]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致使榮總及其他醫院誤認張姓男子即為日籍的高鐵工程師。
另外,依[$300366$]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關於詐欺罪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故主觀要件上,必須有想要得到不法之所有的意圖;客觀要件上,(1)必須有詐欺之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而行騙,或者利用別人的錯誤而加以把握機會詐騙、(2)被騙之人有為財產之處分、(3)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財產上損失、(4)且上述三點客觀要件間具有因果關係。
於本案新聞中提及張姓男子冒用他人之名,而藉以圖利自己獲得醫療補給之行為,業以觸犯上開偽造文書及詐欺之罪,因此需要為他冒用鈴木一朗之名義,所做出之犯法行為付出嚴重的代價啊!
發佈日期:200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