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陳姓男子前往大賣場購物,忘記將口袋內的三組充電電池拿出來結帳,被該店魏姓職員請到辦公室,強迫他要以三組電池五百九十七元的十倍價格和解,由於他身上只有二千元,在迫於無奈的情況下不得不將錢交出,簽下和解書,事後越想越不甘心,才提出告訴。
魏姓男子則說當時曾提醒陳姓男子是否還有東西忘了拿出來結帳,對方否認才會將他請到安管課辦公室並在陳姓男子身上找出電池,之後陳姓男子同意按內規罰十倍錢和解,陳姓男子那時還強調是因患有精神官能症,有時一發作就不知自己在做什麼,魏姓職員還好心勸說下次逛街要帶家人就不會發生這種事。
不料事隔一天,陳姓男子開始每天寫電子郵件到總公司,表示寧願送警也不願拿出不明不白的二千元,甚至還揚言鬧自殺,最後公司為了息事寧人,依陳姓男子的請求退還二千元,但沒想到陳姓男子卻又提出恐嚇取財等告訴,地檢署則將陳姓男子依竊盜罪嫌起訴,同時把魏姓職員也依恐嚇取財罪起訴。
法律教室:
各位是否曾在大賣場、商店中看過類似的標語,標語上寫著:「偷竊者,一律罰款該偷竊商品價格之十倍」。這句充滿警告意味的標語,確實產生了嚇阻的作用,但也只對於不了解法規的人有效罷了。偷竊者罰款十倍?要是偷了一包十元的王子麵,那不就要付一百元給店家了嗎?那可真是暴利阿,乾脆商店加裝攝影機,故意讓店家放空城,每天顧著抓人就好了,不到一個月就變成千萬富翁了。
聽起來是天方夜譚,但也有可能實現,只要來的竊賊都是害怕坐牢且非窮光蛋類型的話。通常發生這種事,只有兩種解決方法,一個是私下和解,另外一個就是訴諸法律,前者可以花錢了事,後者則是吃牢飯。於本案新聞中之陳姓男子即是落入商家所設下的陷阱當中,先是私下和解,然後再對商家提出恐嚇取財之告訴,也可謂是伸張權利了。
關於恐嚇取財的部分,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其客觀構成要件須具備有:
(一)恐嚇行為:即為須使他人對於通知內容心生恐懼。
(二)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
(三)恐嚇行為與取得財產或利益間有因果關係存在。
另外,在恐嚇取財的主觀要件尚須具備有恐嚇之故意及不法所有之意圖存在,方得構成此罪。
恐嚇取財罪構成要件包括心生畏懼以「將來惡害通知」,商家涉嫌要行竊者賠償數十倍,並告知不賠錢就報警,許多人在心生畏懼的情況下只好交出賠償金了事,商家的行為事實上已構成恐嚇取財罪。魏姓職員雖是依據公司規定將竊盜的顧客予以和解,以杜紛爭,但沒料到也因此陷入觸犯刑法的規範之中。
由於消費者的意識抬頭,類似情況所引起的爭議最近有增加趨勢,商家所訂定的懲罰性賠償是否合理,目前並沒有一個標準。因此,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訴訟,最好一切都依法處理,將竊盜者全都交由司法機關受理,才不會被竊盜者有機會反將一軍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