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趴輪下讓車輾,證明自殺駕駛免刑責!〈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一名黃姓婦人在家附近路口,竟趁一輛大貨車等紅燈時,鑽到車底趴臥右後輪前,等大貨車前進時將她輾死。檢警相驗後初步認定,這件車禍是婦人自殺造成,大貨車駕駛並無過失責任。壓死人的曾姓駕駛,經警方酒測並無酒駕。他驚駭說:「發生這種事令人無奈和遺憾。但如此讓人防不勝防的死法,讓人想到就頭皮發麻。」
目擊的莊姓轎車駕駛仍心有餘悸說,等紅燈時和同車友人看到一名穿粉紅色上衣的婦人迎面從車旁走過,當時覺得該名婦人神情怪怪的,便跟著轉頭看,沒想到該名婦人走到後方大貨車旁時,突彎身爬進大貨車車底。「我一時反應不過來,綠燈亮時,才回神想到要按喇叭,但已來不及了。」黃姓婦人的行為使大貨車駕駛成為「無辜肇事者」的罕見案件。
法律教室:
依據[$300304$]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並且根據實務見解上90年度台非字第341號「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以行為人之過失,係基於業務上行為而發生者為限。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該貨車司機係反覆從事駕駛行為之人,若是其因過失未注意駕駛安全致使該婦人死亡,有期徒刑最重可判處三年。
此外,[$194$]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因此僱用該司機之公司行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交通規則雖有規定駕駛在車輛行進前及當時,必須注意前方等應注意事項,然並未規定駕駛在車輛前行前,必須檢查車底下的狀況。當車輛正常行進,無任何違規狀況時,突然有人跑到馬路給車撞,駕駛在這種「無從注意」的狀況下撞到人,應也沒有過失責任。一般車禍,大貨車撞死人,均會依上開規定之刑法過失致死罪究責,大貨車駕駛為行使業務之人,肇事者應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論處,刑責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二千元以下罰金。
於本案新聞中之曾姓司機只要可以證明,包括有目擊者或路口監視畫面是婦人自行鑽入車底,大貨車曾姓駕駛肇事就構成「無從注意」,而非「應注意而未注意」,在不具備「責任意思」下,自然不構成過失致死刑責。因此仍然奉勸各位用路人,駕駛車輛時需要確實注意用路安全,以免惹禍上身喔!
發佈日期:200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