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榮民為吐司皮互毆,判拘役廿天!〈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同為七十四歲的鄧姓和唐姓老榮民,都住在屏東縣榮民之家。平常兩人就不和,去年在一家麵包店前,為了搶奪一袋吐司皮回去餵雞,竟然大打出手。結果兩人都受了傷,鄧老的臉部上唇撕裂、多處挫傷,而唐老右眼、下巴、右前頸、左前胸瘀青紅腫。兩人於是鬧進地檢署,互控對方傷害,不過都被屏東地檢署依傷害罪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在一審簡易庭勸和不成下,法官念及兩位老榮民年事已高,所受傷害也屬輕微,於是將兩人各處拘役廿天,得易科罰金一萬八千元。 不過,如果兩人提出上訴後,同意和解而撤回告訴,二審的合議庭可以撤銷該案,否則兩人都得為了價值不多的麵包皮,付出一萬八千元的罰金。
法律教室:
依據[$300297$]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對於傷害罪的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其主觀要件上,須有以傷害故意而為傷害他人之行為,並且加上須於客觀要件上對於該傷害係屬有因果關係存在,方能構成傷害罪。於本案新聞中雙方互為毆打的情況,應認定為有傷害罪之故意及行為,雙方均可以[$190$]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要求對方作出賠償。
另外,按[$300307$]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故普通傷害罪、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過失傷害罪、傳染花柳病痲瘋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必須被害人及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參照)於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內,依法提出告訴,該犯罪行為始會受到司法或警察機關之追訴。因此告訴乃論之罪若是於期限內未為提出,則會因此而無法再為請求喔!
於本案新聞中之老榮民因為一袋吐司皮,卻大打出手雙雙掛彩,此等情況之下雖然兩老都已經受傷了,卻仍然不願放過對方,逕向法院提出告訴,其實若是雙方可以各退讓一步,即可免除受到宣判處以拘役廿天,得易科罰金一萬八千元之情況,這一袋吐司皮可真貴啊!
發佈日期:200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