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國內政治氣氛迷,一打開電視新聞節目,幾乎都是與第一家庭有關的新聞,實在讓筆者感到媒體暴力的可怕,在許多的政治效應之後,這幾天比較重大的事件應該非「總統罷免案」莫屬,本文不談「爆料」,本文對於什麼是「罷免總統」這個名詞,在法理、程序、法律規定,作一說明,希望能說明一窺「罷免總統」這項制度的樣貌。
首先,先要說明的是,憲法是所有法律的法源,簡言之,憲法就人民基本權利、中央政府體制、地方制度、基本國策等,通常是以「抽象性」、「原則性」、「示例性」為規範的方式。有憲法規範之後,再由憲法授權予立法者、或是有權制定法律之機關,就憲法抽象性、原則性、示例性之規範,予以明確化,也就是一般我們所理解的法律,大家所耳熟能詳的例如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環保法規、金融、財政、勞工、醫療,甚至消費者保護法規等等,因此,不論是保障人民權利、自由、安全法律(實體法)、或是落實法律規範的遊戲規則(如程序法),都是依據憲法所抽象性、原則性、示例性之規範,予以明確化的產物,而「罷免總統」這項制度自然也不例外。以下,就「罷免總統」依照上述所說明的憲法制度脈絡向大家簡單介紹(先以文字說明,再輔以圖示增加讀者的了解):
壹、憲法依據與法律規定:
一、民國94年06月10日第7次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二、立法院提案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4條之1規定: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規定提出罷免總統或副總統案,經全體
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附具罷免理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
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前,立法院應通知被提議罷免人於審查前七日內提出答辯書。
前項答辯書,立法院於收到後,應即分送全體立法委員。
被提議罷免人不提出答辯書時,全院委員會仍得逕行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即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
意,罷免案成立,當即宣告並咨復被提議罷免人。」
三、程序性規定: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0條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
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
者,不得罷免。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
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1條規定: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二十
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二、罷免理由書。
三、答辯書。」
(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6條規定:
「罷免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
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四)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7條規定:
「罷免案經投票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
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五)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8條規定: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
統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發佈日期:2007-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