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夜裡棄男嬰觸犯刑法遺棄罪〈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颱風夜裡,彰化一名1個多月大男嬰,被丟棄在市場附近。媽媽可能心疼孩子受苦,在寶寶的包包裡放了許多奶粉尿布,有些衣服還是新買的未拆封。
瞧這男寶寶,大大眼睛,皮膚黝黑。不哭不鬧表情超多,一會兒張開嘴巴打呵欠,下一秒擠眉弄眼。這麼可愛的孩子,怎麼忍心丟棄。社會局人員:「好可愛喔!別皺眉頭啦,你的問題阿姨幫忙解決。」
寶寶是深夜十點,被丟棄在彰化一座市場路邊,現場很黑伸手不見五指,還好寶寶哭聲宏亮,民眾發現趕緊報警送醫。醫生表示,寶寶應該有1、2個月大,稍微貧血,身體狀況還不錯。可能丟棄他的人不忍心吧,還準備1個星期的奶粉尿布。醫師:「衣服都是新的,買這麼多,媽媽真的有心,這麼多東西,也是為了孩子好。」
醫護人員能感受母親的不捨,誰願意丟棄親骨肉?或許真有難言之隱吧!但颱風逼近夾帶風雨,如果寶寶沒及時被發現,豈不是得在路邊,飽受風吹雨打!
法律教室:
[$300314$]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遺棄罪,可分為積極的遺棄行為及消極的遺棄行為,前者係指以積極之行為,置被遺棄人處於生命危險之境地;後者則指依法令或契約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義務者,消極地不予生存上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致使被遺棄者處於生存危險之境地,是無論積極遺棄行為或消極遺棄行為,均須以被遺棄者處於生存危險之境地,始足當之。
新聞中,遺棄人以積極的行為,將嬰兒置於一個伸手不見五指的市場路邊,且適逢颱風夜,被遺棄的嬰兒可能面臨凍死或餓死的危險,處於生存危險的境地,遺棄之人(可能是媽媽)因此符合遺棄罪的規定。
刑法訂定遺棄罪之目的,在於處罰行為人對於無自救能力之人的遺棄行為,因為遺棄行為將導致被遺棄的嬰幼兒之生命陷入危險狀態。由於嬰幼兒並無法獨立自行維持其生存,必須仰賴旁人之照顧保護方能延續生命。身為嬰兒的父母親,依[$1201$]民法對其負有扶養之義務。因此,父母親故意遺棄嬰兒的行為,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遺棄罪,將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被遺棄的嬰幼兒因此死亡,行為人將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般多認為受遺棄之無自救力之人,其生命陷於危險狀態,且往往可能造成無救力人之死亡結果,故遺棄罪之制訂,其目的在於保障其生命法益之安全。此外,由於本罪不以成立實害為必要,而只需有遺棄行為並造成危險即可成立,故本罪為「危險犯」的規定。
棄嬰事件時有耳聞,當我們發現棄嬰時,第一步先檢查嬰兒是不是有失溫的現象,若有,就先幫他進行保溫的動作,再者就是將嬰兒送到大型醫院,醫院會通知警察局或社會局,社會局的社工人員介入後,會幫助尋找嬰兒的父母親,找不到時,社會局人員會協助挑選適合的家庭收養嬰兒。
發佈日期:200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