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line game 舉行婚禮 新郎爸爸告新娘〈解說:李清輝 律師〉
新聞:
桃園縣一名十六歲賴姓少年玩線上遊戲,認識大他九歲的吳姓女子,兩人十分投機,就在線上結婚,並舉行「線上結婚」儀式,沒想到賴姓少年六月底跑去和吳女同居,警方在屏東找到賴姓少年,家人決定對吳女提出略誘告訴。
賴姓少年突然於六月二十日失蹤,家人認為和吳姓女子脫不了關係,次日向警方報案,同時提供對方傳簡訊情書的手機號碼,經調閱通聯紀錄,發現吳女手機已經停話,但查出吳女住在屏東縣春日鄉。經請屏東縣警察局枋寮分局歸崇派出所協助查詢,由管區廖姓員警查訪,得知吳女和賴姓少年在外租屋同居,吳女則在屏東縣枋寮鄉東海村臨海路一家加油站上班。
桃園的警官經通前往枋寮,找到了正在加油站上班的吳姓女子,吳女供稱賴姓少年和她在同一加油站上班。
賴姓少年家人接獲警方通知,於七月廿二日南下,將賴姓少年帶回桃園家裡。賴父表示,由於兒子未成年,少年父親決定對吳女提出略誘告訴。
法律教室:
結婚的形式要件需要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網路虛擬遊戲是否算是公開?依公開在法律上的定義係指一般不特定人均可共見共聞,網路虛擬遊戲是一群特定人才得以參與的狀態,在網路虛擬遊戲中結婚,除了是不是公開儀式有待商榷外,結婚的兩人身分能否被特定?姓名真偽尚待釐清,單純以網路遊戲中的儀式認定其符合結婚中「公開儀式」的要件,實有太過草率之虞。
結婚的實質要件中包含: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如果法定代理人未同意,則依民法第九百九十條規定,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
其次論及刑法問題,刑法上有和誘和略誘兩種,所謂和誘是指被誘人知道拐誘之目的而仍予同意;略誘是指違反被誘人意思,如施用強暴脅迫手段或以詐欺方法,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如果被誘人尚未滿十六歲,則縱然是得其同意,也算是略誘。
和誘罪主要在保護家長或其他有監督權人得以行使親權及監督權,所以和誘罪成立與否的關鍵即在於:1.得被誘人同意2.而誘之,並3.侵害到親權或監督權的行使。如果被誘人未滿十六歲,誘惑者成立「準略誘罪」。新聞中,賴姓少年十六歲,原則上沒有略誘罪成立的空間,僅成立和誘罪,和誘罪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屬告訴乃論之罪,須於告訴期間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發佈日期:200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