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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籃球員在場上互毆〈解說:許嘉容律師〉
新聞:   SBL籃賽日前球員公然在比賽中,立即上演打架風波,並由警方介入處理遭外界批評「大砲打小鳥、小題大作等」,對此,警方表示接獲主辦單位報案,因而通知與案情有關的球員及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案件事實真相的調查是依法辦理,並沒違反相關法令,全案尚在瞭解中且法律程序還未達法辦階段。   對於東風與達欣球員十二日晚上所發生的肢體衝突事件,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接獲中華民國籃球協會電話向管轄的中崙派出所報案後,請求警方到場維持秩序,以免事態持續擴大。   管轄的中崙派出所所長周郁文率警員七人至比賽現場時,球員間的第一次衝突已經結束,但在現場兩隊尚有部分的球員在休息時,還有亙相對峙的情形,觀看比賽的球迷情緒也受到影響。為免球員及觀眾遭到不必要的違法行為,員警將雙方球員隔開,故而未再發生有關的衝突事件,為了使球賽可以順利的完成,警力仍於球場上來維持秩序,至球賽整個結束後,員警並護送雙方球員安全的離開球場。 法律教室:   籃球運動本身是一種相當有助身心及健康的活動,但之前所發的SBL的籃賽球員竟在公開的場所上,即上演一場雙方球員的互毆的情形,實屬不應該,如此一來會成為電視前不良的示範。按[$301615$]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有關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處罰,即規定互毆者得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且警方仍需注意處罰這些違反的行為人,時效為二個月(即[$301559$]同法三十一條訂有明文),如超過效後警方則無法再依同法將行為人處罰。故可以追訴其運動球員的違法行為,僅可依身體上有受到傷害的球員,來向檢警單位提起[$300297$]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的告訴,並仍應注意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期間為六個月內提出之(即[$300656$]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訂有明文)。但整個運動場上的違法行為是否要經由檢警單位來介入偵辦,有人表示不同的看法,認為運動球場上肢體的動作本來就比較多,很多小動作去挑釁對方是平常的作動,而認定不需要由檢警來偵辦他們,應由籃協來對處分即可,如禁賽、罰金等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