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是把原告打成被告〈解說:張貴閔律師〉
新聞:
陳老闆說,竊賊陳xx、鄭xx是修配廠的員工,專職於大貨車維護,不料因不景氣之故,兩人就騎車到北投修配廠內行竊,陳老闆已在日前原諒兩位一次,不料再去年的十二月聖誕節左右,兩人開著小貨車再度去行竊,搬走大貨車用的零配件(避震鋼板、挖土機惰輪),於是被住廠內的其他大貨車司機發現,報警逮人。由於陳老闆還向檢察官說:「我不想害人。」,並在兩位竊賊若若的哀求之下,引起檢察官對陳老闆的證詞有瑕疵之虞,最終在檢察官一一突破所有的證詞後,陳老闆才坦承是受兩人所託串供,謊稱兩人有徵得他的同意。檢察官還當庭厲色地向陳復雄說:「偽證罪可是比竊盜罪還要重!」。檢察官偵查時表示,他知道陳是為了幫助兩位,但他當庭作證又簽名具詰,又被發現說法前後不依,故只依偽證罪論處。
法律教室:
按[$300170$]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偽證罪之規定,檢察官偵查時,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得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案件,原本兩個竊賊去偷陳老闆的鋼板及惰輪,卻因陳老闆一時心軟,且加上他是信一貫教的教友,所以願意原諒兩位行竊賊,於是在檢察官開偵查庭時,便表示自己同意兩位竊賊去搬運鋼板及惰輪,不料自己對於筆錄及訴訟等過程不清楚,才會向檢察官為不實之陳述,引發檢察官再將陳老闆依偽證罪起訴,同時在開庭時還告訴他偽證罪還比竊盜罪還重。一般人都會以為僅有被告才適用偽證罪,其實證人亦有偽證罪的適用,其實如果陳老闆想幫助兩位竊賊的方式,應是在檢察官開庭時表示,願意原諒兩位並以和解為先題來思考,效果應為三方面皆可接受。
發佈日期:200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