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員工開著公司的車子撞死人,小心,老闆也要負連帶責任!桃園一名林姓貨車駕駛員,在大年初五偷開公司車外出辦私事,意外出車禍撞死人。結果法院判決認為老闆沒有盡到監督責任,要和林姓駕駛員一起賠償被害人所有損失。聽到要和員工連帶負賠償責任,工廠張老闆氣炸了。因為大年初五那天,工廠正值休年假期間,值班林姓員工外出單都沒有填寫,任意就到老闆的辦公桌抽屜拿了鑰匙開車外出,想不到途中出了車禍,意外撞死人,被害家屬要求賠償300多萬,員工賠不出來,就要求工廠老闆也得負責,最後法院判決老闆敗訴。
張老闆說:「假設有派遣單,公司一定負責,這絕對沒有問題,但是當天他是因為不假外出,開著公司的車去處理私事,所以才發生車禍意外事件。」地方法院庭長說,「公司辯稱說鑰匙是司機偷的,他要盡到舉證責任,本案件張老闆拿不出證據來,所以本院是判公司敗訴,跟司機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表示,立法的精神是要保障受害人可以領到賠償金,才會由比較富有的公司或法人連帶承擔責任。不過,駕駛人公器私用違反公司規定造成車禍事故,不假外出是事實,張老闆未來還是有權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公司損失。
法律教室:
林姓駕駛員在值班時,因為未向公司填寫外出單,也不是因公外出等情事,而是私自拿取公司車鑰匙,並開車外出辦理私事。林姓所為之行為,公司是否也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呢?依民法第188條僱用人之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意謂,張老闆依本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受僱人是否執行職務,是依行為人之外觀決定之。如果外觀上足以認定林姓駕駛員,係為執行職務之行為,有濫用或者怠於執行職務者,亦均屬於執行職務之概念。僱用人責任,性質上屬代受僱人負責任,其目的是在保障受害人之求償權。故承審法院認定張老闆須與受僱人,負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完後再向真正造成損害之受僱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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