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後座摔成植物人 自負部分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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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駛發生事故,後座乘客也得負擔部分責任。酒駕搭載簡姓少女的王誠榮,意外摔車導致簡女成為植物人,簡女家屬提告要求王誠榮賠償一千五百餘萬元,但地院審酌全案,認為王某雖應負擔簡女一一二四餘萬元賠償,惟簡女明知王某酒後駕車卻還要坐上後座,也有過失,減輕王誠榮十分之三過失並扣除強制責任險後,判決王誠榮應賠六一六萬元。
九十四年八月廿四日晚間十時半左右,王誠榮載著就讀高中的簡姓少女由中和前往板橋,卻因酒後駕車注意力不集中,在行經中和中正路、錦和路口附近的禁行機車快車道時,因煞車後車身不穩劇烈搖晃摔車。由於當時車速甚快,王誠榮與簡女連同機車倒地翻滾,最後機車壓住了簡女頭部,導致她的頭部外傷併急性右側硬膜下出血及腦挫傷等傷害,雖經治療,花樣年華少女最後變成了植物人。簡女家屬傷心之餘提出民事賠償訴訟,要求酒後駕車肇禍的王誠榮應賠償四十四萬餘元醫療費、四二四萬喪失勞動能力損失、五六三萬看護費、五百萬元撫慰金及救護車等共一五三二餘萬元賠償。
王誠榮則辯稱,他不認識、也未以機車搭載簡女,更沒有酒後駕車,至於血液驗有酒精濃度反應,可能是抽血時「酒精擦拭皮膚造成」。承審法官認為,王誠榮並未搭載簡姓少女等說辭無稽,並在酌減精神撫慰金後,判決王誠榮應賠償一一二四萬餘元;惟法官也認為,簡女明知王誠榮酒後駕車,卻還坐上機車後座並因此成為植物人,自己亦有過失,判決兩人過失責任比為七比三,經扣除簡女責任後王誠榮應賠七八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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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車禍新聞王男與簡女共乘機車,王男因酒駕煞車不穩,致後座之簡女摔出車外被機車壓住頭部,雖經緊急救治挽回一命卻成為植物人。家屬要求酒後駕駛人須負賠償損害責任。承審法院認為簡女明知王男喝酒還讓他載,亦有危險的結果認知,其結果之發生簡女亦具有部分過失責任。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170號判例,『駕駛機車有過失致坐於後座之人被他人駕駛之車撞死者,後座之人係因藉駕駛人載送而擴大其活動範圍,駕駛人為之駕駛機車,應認係後座之人之使用人,原審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依同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減輕被上訴人之賠償金額,並無不合。』
依[$235$]民法第224條代理人或使用人之故意過失責任,簡言之,前面駕駛人為後座位乘座人的使用人,係屬於輔助債務人之地位,這裡所指的債務人係指簡女,王男為其使用人也是肇事行為人,因此王男成為簡女家屬求償的對象。復前述之,簡女具有部分過失責任之負擔。次按[$227$]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之比例原則,故承審法院判王男應賠償簡女共1124萬元,於法有據。
發佈日期:2012-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