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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歌曲版權 周杰倫遭假扣押〈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  聞:   媒體報導藝人周杰倫單飛成立杰威爾音樂公司之後,打算收回所有的音樂著作權,卻被老東家認為已經侵害阿爾發擁有的音樂著作權為由,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對此,台北地院表示,由於這牽涉到雙方權益,法院不能證實是否裁准,或是透露假扣押金額,不過,如果周杰倫不願被查封,可以聲請反擔保撤銷,或聲請限期起訴、以解決紛爭。   藝人周杰倫發行的專輯、張張熱賣,不過如今卻傳出周杰倫因為自己成立了杰威爾音樂公司,有意回收所有音樂著作權,老東家阿爾發認為周杰倫過去在阿爾發發行的音樂作品,著作權屬於阿爾發所有,為了確保權益,於是向台北地院聲請假扣押周杰倫財產,並在上個月初獲得法院裁准。對此,台北地院行政庭長劉壽嵩表示,他無法證實法院是否已經裁准,但依法、如果阿爾發聲請假扣押獲准,必須提供聲請假扣押金額的三分之一作為擔保金,法院才會執行。 法律教室:     著作權究竟如何歸屬?是否一律屬於原寫作人?抑或是花錢請人的雇主的?不可一概而論。   我國著作權法在著作人的認定上,會因有僱傭關係或聘任關係有所差異。如果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除非有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時,則從其約定。至於著作財產權原則歸雇用人擁有,如有約定為受雇人擁有時,從其約定。(參閱著作權法[$400660$]第11條)   如為聘任關係時,著作人原則還是受聘人,如約定由出資人為著作人時,從其約定,著作財產權亦屬於受聘人所有,但仍可約定由受聘人或出資人所有。(參閱著作權法[$400661$]第12條)   藝人周杰倫與前東家阿爾發經紀公司之間的關係是僱傭關係或聘任關係,從新聞中無法看出,但如有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的約定,原則上此約定具有法律上約束效力,應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