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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宗緯的領悟〈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  聞:   楊宗緯(6/10)現身承認謊報年齡:「我做錯了,對不起大家,也得到教訓,唯一選擇就是退出比賽。」鼓起勇氣重新站在中視「超級星光大道」舞台,評審和現場觀眾,一面哭、一面認錯、感謝,粉絲心疼陪哭。楊宗緯退出新聞熱炒,製作人說服楊宗緯到錄影現場,在星光幫和藝人合唱部分結束時現身說分明,陶子現場問楊宗緯幾歲?為什麼要少報年齡?心情怎麼樣等問題,給媒體和粉絲一個真相。   楊宗緯說:「我是67年次的,29歲,當初只是想唱歌,沒想太多,只是用一個大四學生應有的年齡寫報名表,沒想到造成這麼多誤解和困擾,真的很對不起。」如果報名的假身分證影本有任何法律問題,楊宗緯說:「我自己承擔。」   以前參加過許多歌唱比賽的楊宗緯填年紀時都這樣報,但這次打進10強,又被網友質疑年齡後,才覺得事態嚴重,「我要退出的原因有兩個,一個是做錯事以示負責,一個是媒體壓力太大。」楊宗緯表示家人支持他出來說清楚。 法律教室:   刑法上的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係基於保護社會法益而立法,社會法益不若個人法益明確但亦為法律所保護的重要章節,目的在於維護社會秩序、綱正大眾價值觀。   偽造文書中,又依偽造或變造行為客體的不同分成三種類型,一是私文書、再者是公文書,最後是證書與介紹書,楊宗緯在身分證影本上塗改出生年次可能構成何種犯罪?作為下列說明。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此乃刑法第212條明載,該條文的法定刑較偽造公文書及私文書均為輕,其犯罪客體已有限縮,不得擴張解釋過分涵攝之,立法者認為此等偽造或變造行為大多係為圖一時之便利或求職謀生,其情實有可憫之處,故另設本罪之構成要件,處罰較為輕微。   國民身分證與護照並不相同,不能相提並論,唯所謂「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則指與關於品行、能力、服務之證書、介紹書相類似之文書而言,國民身分證即屬之。至於身分證影本是否為文書之一種?依最高法院75年上字第5498號判例意旨所示:將偽造證書複印或影印,與抄寫或打字不同,其於吾人實際生活上可替代原本使用,被認為具有與原本相同之信用性...云云,肯認其係文書之一種。又楊宗緯在身分證影本上塗改出生年次的行為,不論其犯罪動機為何(得以順利參加歌唱比賽),已足以影響超級星光大道主辦單位對於楊宗緯年齡之認定。而有使其他參賽者受到不公平評審之損害。   楊宗緯為參加公開歌唱比賽,以塗改身分證影本取得參賽資格,其行為實已構成刑法上第212條之偽造文書罪。   最後在法院量刑之際,應依刑法第57條審酌一切情狀。就本件新聞而言,尤應注意犯罪之動機、目的,楊宗緯的動機及目的係想讓全世界的人聽到他那令人感動的聲音,事後又坦承犯行、表示悔意,就算刑法第212條係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但楊宗緯果真不幸面臨司法審判,當亦可獲從輕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