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手A東西 還了就沒事?〈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 聞:
土城分局連續破獲多件學生竊盜案,但涉案學生不以為意,犯罪動機只是「無聊、好玩和找刺激」,可憐的父母,為了孩子前途,不惜向被害人或員警下跪求情。
就讀北部一所技術學院剛滿20歲的連姓大學生,日前下課在學校停車場,發現有輛機車上的安全帽很新潮,順手A走這頂安全帽,也是學生的受害人在連姓學生騎車離去時,發覺不對大叫「你A我帽子!」,後來連追了好幾條街、也闖了幾個紅燈,還是沒有追到連姓學生,但記下車號向警局報案。
員警當天深夜找到已熟睡的連姓學生,從他臥室起出安全帽,「只不過是頂帽子,還他就是了!」,失主也指那時只要連姓學生肯還他就算了,在校園裡安全帽、雨衣、雨傘被A是常有的事,雖然連姓學生的母親在警局向受害學生及員警下跪,但警方只能依竊盜罪將連移送法辦。
校園裡同學間經常A來A去,不當一回事,卻觸犯竊盜罪,還有男女生開玩笑、打鬧,卻演變成性侵害、性騷擾、傷害等事件,很多事情往往老師沒教,來不及教而後悔莫及。
法律教室:
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一旦犯罪事實被查覺、發現,警察就要依職權移送或函送到地檢署,進行偵查程序。在法律層面,能夠私了的是告訴乃論的罪,反之,非告訴乃論的行為人道歉、與被害人和解都無法改變要接受偵查的命運。並不是說與被害人和解或向被害人道歉是無意義的,犯後態度也是檢察官、法官裁量時考量的因素之一。
竊盜罪有處罰未遂,新聞中的連姓學生最後有把安全帽還給被害人,是否表示他是未遂犯?事實上當被害人無法支配這頂安全帽時,竊盜即屬既遂,而既遂後又將安全帽返還,亦還是竊盜罪既遂。
依刑事訴訟法[$300674$]第253條之1規定,被告所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竊盜罪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檢察官參酌行為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並以公共利益維護作為考量,得以緩起訴處分行為人,而不一定起訴之。
唯大學生犯罪動機是「無聊、好玩和找刺激」、犯後態度是「只不過是頂帽子,還他就是了!」,相信檢察官還需要更多的理由來支持緩起訴處分的作成。
如真遭檢察官起訴,到了地方法院,法官亦依刑法[$300057$]第57條予以酌科刑罰,一個不知天高地厚的大學生如為此而揹負了一個竊盜前科,不只是學校教育的失策,同時也是家長的管教出現問題,應該要設法從教育改善莘莘學子的價值觀及對對錯的認知,始能有效抑止類此的犯罪行為發生。
發佈日期:200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