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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麵大漲 消費者大喊吃不消
新  聞:   公平會8月底,首次對乳品業聯合漲價開鍘,讓原本傳出有意在9月1日全面調漲零售價格的泡麵、食用油、零食等業者轉趨低調,但漲價行動並未因此喊停,超商和超市都傳出,已接獲泡麵漲價通知。   近日超商及超市的統一系列泡麵等,17元的外包裝都已印上「建議售價20元」,來一客則從20元調到22元,45元的滿漢大餐標示建議售價48元;5月間,統一肉燥麵等就曾漲過價。   超市通路業者表示,泡麵類漲幅約一成五,包括維力炸醬麵和肉燥麵、統一肉燥麵等常賣商品,12、3元袋裝泡麵將調成15元,其他泡麵系列產品,則以改包裝、換內容等名義調高價格,短期將減少或取消促銷。   通路業證實,味丹味味A五包裝,將從65元調整為75元,統一肉燥麵及米粉五包裝,從65和75元,上調10元,許多消費者聽到漲價的消息都大喊吃不消。 法律教室:   依公平交易法[$401687$]第7條規定,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前述所稱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   如果統一麵、味丹、維力…等泡麵業者,具備了上述聯合行為的定義,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得依法開罰,如同之前加油站、參考書業者及乳品業者聯合漲價行為,亦被公平會處罰鍰。公平交易法[$401695$]第14條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特定七種情形,且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可以為聯合行為。   七種情形其中有一情形為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於平均生產成本,致該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具備上述情形後,還須有益於整整經濟與公共利益,並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為聯合行為,只是平均生產成主低於商品市場價格時才漲價,對商人來說根本是緣木求魚。   依公平交易法罰則,事業違反聯合行為之規定者,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般企業體在中央主管機關限期停止改正時,就會予以正面回應,而聯合行為的舉證困難,在公平交易法上,所謂的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的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都屬於聯合行為,哪怕只是一通電話或電子郵件,亦可能構成聯合行為,當市場上有聯合行為發生時,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規定的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緩,逾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