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8歲撞6歲 照賠〈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 聞:
2年前在中縣,有一8歲柯姓男童,在自家門口騎腳踏車嬉戲玩耍,斜坡迴轉時,煞車不及撞倒鄰居一位6歲鄭姓男童,導致左眼視力剩下0.02,幾乎失明。小朋友喜歡打鬧拉扯玩耍,家長可千萬要小心注意,看緊一點囉。
事隔兩年,柯男童今年已經10歲了,當年就是在這個斜坡,騎腳踏車撞倒鄰居的6歲鄭男童,被撞之後左眼出現神經病變,視力只剩0.02,幾乎失明,家屬認為對方有錯在先,一狀告上法院,法院判對方要賠162萬,但撞人的柯姓男童的阿嬤認為,小朋友一起玩耍受傷純粹是意外,為什麼要他們賠那麼多的錢;案件經過兩年上訴審理,承審法官仍然判撞人的柯家要賠償162萬,但是法官認為,被撞的鄭姓男童的家屬,也有保護監督教養的責任疏失,才會導致小孩受傷。
法律教室:
事發當時柯童正值8歲之齡,符合民法規定滿7歲以上20歲以下為[$13$]限制行為能力人,但是當限制行為能力人有侵害到他人的權利者,依民法[$193$]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由此可知,柯男的法定代理人連帶地負損害賠場責任。另被撞的鄭童,其法定代理人依民法[$1170$]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其規定甚明,法律賦予父母須在小孩為成年人之前,有監督、保護、教養責任。上則案例,承審法官認鄭男的法定代理人在監督保護有疏失的責任。故鄭男法定代理人得依民法[$202$]第193條、[$204$]第195條向柯男法定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
發佈日期:200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