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華x技術學院的學生楊xx騎機車,在台北縣因無法閃避,於是撞死正要過馬路的婦人李xx,後被告經檢察官偵查後依過失致死罪予以起訴,經過兩次的專業鑑定結果指出,楊xx有部分的過失成份,惟案經板橋地方法院審理後,竟是以被告無法閃避等事由逆轉全案,才以判決被告無罪收場。
專業人士表示,車禍有相關的案件,大多就以「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的「帝王條款」,即可將刑事上的被告加以論罪,但經過許多被告車禍的案件,加以強調「路權」的認知後,慢慢已有改善這個不平等的情形。簡言之,只要駕駛人在自己所屬的車道上,並無違規等情形,加上已善盡注意之責任,當車禍發生時,並不是每件車禍的肇事者都需負責啊。
19歲的楊xx在台北縣中和騎機車,以每小時50公里的時速,由南x路往景x路的方向行駛,原本停在路邊行走的李xx,突然要橫越道路,使得他煞車不及於是撞上,經過送醫後仍不治死亡。
法律教室:
從早期對於車禍的刑事案件等判決,大多數只要造成對方客觀上傷害的事實,要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並不是不無可能的,成立條件,只要證明被告在主觀上有過失的責任,且客觀上有傷害或造成對方死亡的事實,即可成立上述過失致死罪或過失傷害罪。而有關的法院在撰寫判決書時,通常大多會以帝王條款─「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來認定被告有過失成份,於是判決被告有罪等等,使得許多如同上例煞車或轉向不及的被告,就莫名其妙的背上一個刑事罪名。有關本案件最終,法院認為無罪的重點,仍是以被告不及反應、時間點、氣候、行車速度等等因素,進而成立無罪的一場訴訟,可說是創立路權的一個新判決。以台灣人對「路權」的概念不如國外,在台灣雙線車道的道路上,總是會有人為了方便停車買東西,於是並排停車,或是紅線停車等違規問題,這多少都會影響道路使用者的行車安全,故立法者,應思考在行車安全等公共利益與政治利益考慮下,取得平衡點,謀求大多數人的行車安全,例如可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其行政處分或是增加附條件處分等等,以利改善習慣違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