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咬傷人 飼主有罪〈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 聞:
家裡有養大型犬的飼主要注意囉!有一名張姓老婦人被一隻站起來有150幾公分高、重達50幾公斤的高加索犬撲倒,狠咬大腿;法官判定該飼主沒有責任感,任由狗狗到處走動,重判2個月傷害罪,並賠償9萬元。
聽到狗低沈、渾厚的叫聲,約略知這狗體型可能不小!果然,是屬於超大型的高加索犬有著結實的肌肉,和強烈的防衛心,是其求生本能特質。狗傷人案件是發生在去年的1月,張老太太行經路口時,突然被衝出來的高加索犬撲上身,一時承受不了重達50幾公斤,站起來有150幾公分高的大型狗撲倒,繼而被狠咬身體。事發後,飼主巴先生只願付醫藥費的一半1400元後,就避不見面,氣的張老太太告上法院。飼主巴先生:「就一點小傷,她就好像就是敲詐,狗平常就是有關起來。」
法官在審理案情後認定,飼主養超大型犬,卻沒有責任心,還放任狗狗逛大街,依傷害罪判刑2個月。另,民事法官審理後,判應賠醫藥費1千多元和9萬元的精神撫慰金。
法律教室:
家裡有養寵物而且是大型犬的飼主,真的要栓好你的寵物了!上則新聞案例,可讓民眾清楚明瞭不是只有身為自然人,造成他人生命、身體、健康損害時,才須負刑、民事責任。實務上則不然,首先,稱飼主者意謂:「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參照[$917938$]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項第6款)依據動物保護法第4章寵物之管理[$917955$]第20條第2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巴飼主之寵物屬性為大型犬,且具攻擊性,應該將寵物管理於適當處所,縱然外出於公共場所也應該隨時在其監督之下,遇狀況發生時能適時採取防護措施,以免有傷害事件發生。(參照動物保護法[$917942$]第7條防止所飼動物侵害他人生命)違者有同法[$917964$]第29條第1項第4款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如前述案件受害人張老太太,因為巴飼主未盡管理人責任,導致張老太太身體,身心受有損害。巴飼主須負刑法的[$300304$]過失傷害罪與前述之行政法之動物保護法依刑法[$300055$]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及民法[$202$]第19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及[$204$]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奉勸飼主們千萬記得,栓好你的寵物。
發佈日期:2008-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