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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代言嬰兒奶粉 成絕響
新  聞:   前些日子立法院初審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第2條對「特殊營養食品」,含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以及特定疾病患者營養補充食品等定義。藝人喜獲麟兒抱著貝比拍廣告,是奶粉廠商最喜愛的廣告畫面而且具有相當說服力。未來繼續這種手法的話,藝人及廠商都可能會被重罰四到廿萬元。   衛生署在《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條增訂「特殊營養食品」定義,及同法第19條亦增加「中央主管機關為避免對特殊營養需求對象,及一般民眾之身體或健康造成危害,得以公告限制特殊營養食品之廣告範圍、方式及場所。」據食品衛生處發言人表示,所謂廣告範圍、方式及場所限制,待該法三讀通過後,由衛生署邀集專家學者、業者共同討論後公告之。   原則上,依現有《一歲以下嬰兒配方奶粉行銷規範》為討論方向,規範孕婦、未滿一歲寶寶及其父母均不得擔任乳品、嬰兒食品及特殊營養食品廣告代言人。廣告涵蓋範圍,如商業性廣告、公益活動與醫院的媽媽教室等,一併適用。業者亦不得宣稱生產的一歲以下嬰兒配方奶粉含有母乳及一般奶粉都有的DHA、AHA等添加物;廣告、文宣及產品包裝不得出現「增加免疫力」等誇大或醫療效能字句。 法律教室:   行政院衛生署作出如上規定其目的為保護母乳及哺育母乳行為,並且避免受到業者配方奶粉促銷活動的影響,另一方面也是配合世界衛生組織(WHO)於1981年通過了「國際母乳代用品行銷守則」,保護並推廣母乳哺育行為,如需要使用母乳代用品時,必須確保餵哺者能經由合宜的管道,獲得正確無誤的訊息。所以衛生署配合WHO之國際母乳代用品行銷守則,多次邀請業者討論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市場行銷規範事宜,期能達成共同遵守禁止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廣告宣傳或促銷行為之約定;基於善盡社會責任,與會嬰兒奶粉廠商亦有遵守之共識。   政府因應前述政策於立法院修改「食品衛生管理法」於97年06月11日總統令修正公佈之。增修[$914861$]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條第2項第1款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為特殊營養食品。按同法[$914928$]第19條規定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公告限制特殊營養食品之廣告範圍、方式及場所;如違反前述規定依同法[$915635$]第32條規定處罰之。   嬰兒最佳的食品是母乳,對無法授乳的母親而言,奶粉是最佳營養的替代品,所以規定將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即一般通稱之嬰兒奶粉)列屬為特殊營養食品,對於業者之廣告、宣傳方式須受衛生署之規範,始准販售。其實母乳哺育之行為,亦符合現代人所追求的自然、健康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