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籃球犯規竟被對方告(小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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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某國中張姓同學與同班同學打籃球,搶籃板球時,被另一名張姓同學揮手撞傷眼睛,張母以視力受影響為由,請求20多萬元損害賠償,但法官經查認為,被告並未違反籃球規則,駁回原告請求,對此,張母表示,還要討回公道。
去年3月12日下午,嘉義縣某國中張姓同學在校園打籃球時,另一名張姓同學跳起來搶籃板球後,欲將球傳出,手部揮動不慎傷及原告的左眼,送醫治療。
校方及地方人士居中協調,但雙方認知差距太大,張母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張母認為,其子左眼出血、瞳孔變形等傷害,產生飛蚊症,對視力影響很大,她請求3000多元醫療費及2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被告則認為是運動傷害,是籃球運動原即存在的風險。
法官為確認被告張姓同學打球的動作是否有過失,特別向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函文查證,該會回函說明「以單手或者雙手碰觸對方,就其本身而言,不一定是犯規。若是造成身體接觸已妨害對方行動自由時,即為犯規」。
法官認為,被告的行為未違反籃球規則,難以認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運動競賽原本就應承受可能產生的傷害,駁回張母的請求。
校方表示,兩名張姓同學目前仍同班,且相處融洽,因家長的認知不同,才鬧上法庭。
對此判決,張母指出,其母子是受了極大委屈才訴諸法律途徑,她將與律師研究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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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08-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