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首次認可台灣民事和解筆錄〈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 聞:
依據中國大陸廈門晚報的報導,廈門市中級法院裁定認可了一份特殊的和解筆錄。這份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的和解筆錄是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做出,當事人為了方便執行,向廈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
新聞報導出處http://www.xmnn.cn/dzbk/xmwb/20080718/?pageStart=0&pageEnd=10¤tpage=0
案情摘要:
2002年7月20日,台灣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與香港B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A、B兩公司均為在台灣合法登記之法人),簽訂1份《股權轉讓合同》。雙方約定,B公司將其持有的福建C公司(下稱C公司)的部分股權轉讓給A公司。之後,A公司匯款198萬美元給B公司作為股權轉讓金。但是,C公司一直沒有辦理股權移轉登記手續,又沒有退還款項。2003年底,A公司以B公司法定代理人兄弟3人犯有詐欺罪為由,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案。2004年2月份,A公司又以B公司法定代理人兄弟3人及B公司、C公司為被告,向該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2004年8月18日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做出和解筆錄:B公司法定代理人兄弟3人、B公司和C公司將支付A公司的經濟損失。為了拿到這筆賠償款,A公司向廈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該和解筆錄。目前這一案件已經順利審結,廈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認可了這份台灣地區法院做出的和解筆錄,也創下中國(大陸)認可台灣法院民事和解筆錄的首次先例。
法律教室:
兩岸開放交流,使得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人民的經貿交流日漸頻繁,其中難免產生一些商務及財產上的糾紛,有些紛爭發生在大陸地區,有些則在台灣地區,因此都有尋求兩地法院處理解決紛爭之必要。許多台商在中國大陸設廠從事生產、製造,但是如果台商之間發生民事糾紛,進而分別透過台灣的法院或是透過中國大陸法院進行訴訟或仲裁等相關程序,取得確定判決或是仲裁判斷,要如何強制執行來實現債權在以往是一件難解的習題,而今透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就有實現債權的機會。本文就廈門晚報的報導,舉例說明如何透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讓勝訴的一方可以查封敗訴的一方在大陸的資產。
依據廈門晚報的報導,案件當事人都是在大陸設廠的台商,也就是說兩造當事人(A公司與B公司)都是在台灣登記設立的公司法人,所以,A公司以B公司法定代理人兄弟3人犯有詐欺罪為由,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案。A公司又以B公司法定代理人兄弟3人及B公司、C公司為被告,向該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台中地方法院於2004年8月18日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註1做出和解筆錄:B公司法定代理人兄弟3人、B公司和C公司將支付A公司的經濟損失。
若是依照台灣地區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的規定,A公司可以依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和解筆錄的記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B公司法定代理人兄弟3人及B公司、C公司在台灣的財產,但是如果B公司法定代理人兄弟3人及B公司、C公司在台灣根本沒有財產,而財產都在中國大陸地區,要怎樣才能用台灣法院的和解筆錄去查封B公司法定代理人兄弟3人及B公司、C公司在大陸的財產以滿足債權?
依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於 1998年5月22日所頒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作為規範依據,台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或仲裁判斷,當事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本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申請人應提交申請書,並須附有不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的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或仲裁判斷書註1正本或經證明無誤的副本、證明文件。於人民法院收到申請書,經審查符合本規定所定的程序要件後,應當在七日內受理或通知當事人補正,再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處理。本規定特別訂出幾種情形是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認可的,第一,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或仲裁判斷的效力未確定的;第二,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或仲裁判斷,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經合法傳喚或者在被告無訴訟行為能力又未得到適當代理的情況下作出的;第三,案件乃人民法院所專屬管轄的;第四,案件雙方當事人訂有仲裁協定的而進行訴訟;第五,案件係人民法院已作出判決,或者外國、境外地區法院作出判決或境外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已經人民法院所承認的;第六,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具有違反中國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形的。反之,若不具有前述本規定所列情形者,則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其效力。此外,重要的是,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或仲裁判斷,應當在該判決或仲裁判斷發生確定效力後一年內提出。如果當事人雙方是經過台灣法院判決或仲裁判斷並經確定後,除上述第一至第六之情形外,皆可向中國大陸的法院聲請認可,而賦予台灣法院的確
發佈日期:2008-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