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摔車 國賠〈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 聞:
北部一名陳姓女子騎車經過路口時,疏於注意路旁有一個小斜坡,頓時機車龍頭失控,摔車不打緊隨後遭到後方的公車輾過傷勢不輕,提出108萬元國賠申請。法院判決認定,魏女自己因未注意路況,本身亦須負五成責任,判獲賠57萬元。
陳女的左手臂有一處長達15公分的傷疤,縱然做了3個月的復健,雙手仍使不上力,拿出當時案發車禍照片,可見路口的小斜坡就是釀禍主因。當時騎的摩托車還倒在公車旁,這場車禍讓陳女休息3個多月。案發路巷口處原本有個像木板高度一樣的水泥斜坡,也就是造成陳女摔車即遭到後方公車輾過的主因。雖然新工處人員已經拆除案發處的斜坡,但是同一條路上有不少民眾私設的水泥斜坡,就是為了方便機車出入相對地路面縮小,機車騎士路過時險象環生。
陳女提出108萬申請國家賠償。判決認為,斜坡在慢車道旁之突起物,雖造成陳女失控摔車,但是陳女自己也未注意路況,需負擔五成的過失責任,判賠5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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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表示不知道何種原因造成摔倒,法院認為陳女提供的證據,均無法證明損害之發生與坡道之設置,其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反之,縱然認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依據[$91092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910923$]第94條之規定,陳女騎乘機車至該路口沒有善盡相當注意義務,遇到路旁有斜坡道時未能慢行並與公車保持併行之間隔,發生車禍事故,自屬與有過失。
次按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100572$]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惟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依據[$227$]民法第217第1項過失相抵之。故,法院判決該車禍事故之發生與過失,過失比例為百分之五十,並依民法[$202$]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204$]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為57萬9仟多元。
發佈日期:2008-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