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自首 三者無罪收場〈解說:李清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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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X副總林x立與何姓女子外遇後,林x立表示因無法承受何女一直要他送市值約800萬的鑽石項鍊給她,他經過考慮後終於向老婆「自首」外遇的事實,林妻聽到後馬上控告何女通姦,並要求賠償金額新台幣100萬,林x立在庭上作證指出,他承認與何女在中國有發生性關係4次,同時還描述何女的身體特徵(乳頭顏色)。台北地院經過審理後,表示自白並不能當唯一證詞,於是判決第三者何女無罪。
林x立向法院表示,通姦過程中他說何女皮膚白,法院則表示,任何人都看得出來何女皮膚白晢,但林即再描述何女乳頭灰黑,卻被何女以林x立追她追不到,進而說兩人有通姦情形,但她並不否認曾向林要項鍊一件,對於要項鍊一事則表示為投資理財行為非通姦。最終,法院認為「灰黑」僅是皮膚問題,及個人主觀評斷,並且也採信投資理財說,據此證明兩人無通姦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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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上述林x立先生因為與無法負擔與第三者,所要求的項鍊作為投資使用,以致最終向太太承認通姦事實,經妻得知後隨即向有關單位提告。其中,林x立坦承與第三者有發生性關係,惟無直接證據佐證指出與第三者確實有性行為,亦無非婚生子女之事實,故原配僅依林x立生生的證詞,所提告[$300259$]刑法239條通姦罪部分,承審法院認定與[$300574$]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自白之規定有違,故認定原配除有林x立的自白證詞外,仍需要其他證物補強其自白證詞,最終法院以證據不足,按[$300730$]同法第301條判決第三者無罪。
發佈日期:2008-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