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包庇遊藝場 兩員警收押禁見〈解說:李清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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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檢署檢察官破獲一起員警包庇賭博性電玩弊案,員警周××與呂××因違反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貪污重罪,因此遭到收押禁見,並由檢方求處十五年重刑。涉嫌行賄的賭博電玩業者等四人則部分人因籌不出保釋金而遭收押禁見,部分則交保候傳。行賄業者四人分別遭求處一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五十萬至三百萬不等之罰金。至於該業者於台南市所涉嫌的行賄案件仍由檢警持續偵察中。
法律教室: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本案員警身為國家執法人員對於賭博性電玩有查緝之義務,竟因電玩業者之行賄而包庇其經營,顯然違背執法人員該遵守之職責,顯有違背職務之情事,故應符合該條文之要件。且依據刑法二百七十條規定,公務員包庇他人犯賭博相關罪責時,依各條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本案中電玩業者為圖不法經營利益,行賄管區員警以包庇其所經營賭博性電玩遊戲場。該業者令員警違背其應執行之職務,包庇犯罪發生,顯有使員警違背職務之情事,故應符合該條文之要件。
依據刑法二百六十八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本案業者經營賭博性電玩尚涉及賭博罪。
本案中之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情節重大,均遭檢方求處重刑,切莫以身試法,以免誤觸法網。
發佈日期:2009-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