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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紙條成妨害家庭證物?〈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梁姓男子在家中整理清潔時,竟意外發現一張被撕毀的紙條,他隨手就拿起來拼湊,竟赫然發現妻子的筆跡寫到「陰莖比梁粗」等勁爆文字內容。梁不斷追問妻子,才得知妻子與一名廖姓高職老師有一段婚外情。案件經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廖必須賠償新台幣30萬元整予梁男。   梁是在民國75年間,與何姓妻子結為夫妻。就在三年前左右,梁發現家中常出現不出聲的騷擾電話,於是開始懷疑有問題,直到去年5月間,竟無意間發現妻子,書寫後所撕的紙條,內容竟發現妻子寫到「陰莖比梁粗」等相關男人之性器官特徵內容。於是拿著紙條一直追問妻子後,最終何女坦承從93年起,和一名廖男有婚外情,二人更有多次通姦記錄的存在關係。不甘被戴綠帽的梁,依提出民事訴訟求償,法官根據梁所提供的證物,何妻之自白書、丈夫梁與廖二人陰莖大小、床上功夫「比一比」的筆記本,作為判決賠償之依據。 法律教室:   由於目前現行的[$300259$]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目前實務仍是多採「進入說」,故上述梁男僅依其妻何女之紙條上發現「陰莖比梁粗」的猥褻字眼,加又有其妻之自白,卻沒有性交進入說的事實行為與其他有利物證等。另外,按[$300574$]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是以如法院要成立通姦罪,恐需再有其他物證等因素,以利成立通姦罪。   但由於上述案件,如未有通姦罪之不法情事,進而僅依梁與廖之二人陰莖大小、床上功夫「比一比」的筆記等證據,法院即認定廖應依[$204$]民法第195條損害賠償給付予梁。惟敝人以為該判決應有上訴之機會,其原因在於如未有通姦之不法侵害行為,何需要賠償梁之損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