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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動刀不慎法院判賠〈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高雄縣婦人杜x惠,因罹患子宮肌瘤症讓她有許多困擾,於是在五年前左右,去義x大學附設醫院進行手術以摘除子宮肌瘤,手術後杜女一直無法順利排尿,結果導致腎水腫,並有腹部、腰部劇痛。在與其他醫師的研究後,她認為李醫生在手術過程,應有弄斷輸尿管於是怒而提告求償。高雄地院最後認為,李醫生明知該手術有可能損傷輸尿管,但卻未給予杜女安排住院及回診進行檢查,故判決醫院及醫生應連帶賠償。 法律教室:   由於手術行為仍是屬於高風險之治療方式,但其手術後之結果,是否可以達成病患所期待的效果,與手術後之後遺症、手術失敗、手術治療成功率等,都是病人決定是否動刀所考慮的因素之一,上例即是手術失敗以致病人後續產生更多生活上的問題。   上例,杜女因子宮肌瘤在經由義x醫院的李醫師,進行腹腔鏡手術以切除其肌瘤部分,但因醫師於進行手術中,不慎傷及子宮兩側的輸尿管,致使排尿系統阻塞,引發腎水腫,故李醫師的過失手術行為,損害杜女健康之個人權益,應有符合[$190$]民法第184條。至於後繼是否影響杜女之生活品質、工作能力、及精神上之損害賠償,則應按[$202$]同法第193條、[$204$]第195條。有關賠償方法,因身體上之損失通常無法回復原狀,故應以金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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