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時效已過 創辦人 A 16 億免訴 〈解說:李婉華律師〉
新聞:
國內零食連鎖界的某食品連鎖店,創辦人於80年初因為擴張太快、投資失利,財務困難侵占公款及詐騙銀行6億多元,同時還侵占好友價值10億元的骨董珍寶,遺留下爛攤子潛逃出境遭到通緝。而今事隔14年,追訴時效已過,士林地方法院對該創辦人做出免訴判決。
法律教室:
原修法前法條刑法第80條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
二、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
三、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四、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
五、拘役或罰金者,一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依據我國現行[$300081$]刑法第80條:有關刑事追訴期之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原法條的前文:「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的文字中的「不行使」文義並不明確,而案件經過起訴,顯無「不行使」的情形,因此將這段前文中的「不行使」三字,修正為「末起訴」。追訴權消滅的要件,既經修正為未起訴,則案件在偵查中除了具有法定的事由可以停止以外,時效並不停止進行。新修正法主要修正理由為考量到時效時間過短,會有妨礙犯罪之追溯之可能,造成縱容犯罪的結果。依照衡平原則及考量到時效利益,以修法方式將追溯期間大幅提高,以嚇阻不法。惟依[$300002$]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原則,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以兼採有利行為人之立場。
發佈日期:2009-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