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山寨機 國內首例判賠〈解說:羅玲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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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手機廠商NOKIA,察覺台灣丞諾公司進口大量山寨機CS-305,其外表形態酷似NOKIA8800,再台灣販售,NOKIA公司認為,滑蓋的設計與流線的外表,實在是作的一模一樣,一怒之下跨海告上法院侵害專利權,要求三百萬元的賠償還要禁止販賣,最後台北地院認為的確有侵害專利的情形,判丞諾公司賠償NOKIA公司40萬元賠償。這是國內販賣山寨機第一次判賠的案例。
NOKIA代表律師表示,這就是最典型的山寨機侵權案,丞諾明知仿冒還要大陸廠商製造運台販售,NOKIA公司也才會堅決提告。丞諾公司則發表聲明對判決表示遺憾,並已決定聲請上訴。丞諾公司自認僅銷售非製造,且兩款手機有許多不同之處,他們挨告後已停售甚至銷毀庫存,卻遭查封資產,令該公司損失非常重大。
在法庭上時,法官認為CS-305外觀視覺與型態都酷似NOKIA8800,當庭訓誡丞諾公司:「別為拼經濟,把山寨版合法化」。
法律教室:
其實市面上的山寨機是不違法的,但是如果外型型態非常類似或侵犯近似商標耐吉打勾勾類似、愛迪達線條類似,構成侵害專利,才會違法。所謂專利,有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新樣式專利,其創新的設計思考,與科技創造是得來非常不易的,因此應設定專利權來保護創新創造的理念,然而丞諾公司進口的山寨機,科技藝術創新雖非完全想同,但視覺效果與外型相似度很像,故依[$402497$]專利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故法院認定有侵害專利權,判賠40萬且不得再販賣。
發佈日期:2009-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