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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匿凶宅轉賣 詐欺判八月〈解說:羅玲郁律師〉
新聞: 北部李姓投資客三年前低價買入有人燒炭自殺過的凶宅,後透過房仲業者轉賣,竟隱瞞實情賺取差價七十七萬元。後受害人經鄰居告知買到凶宅,因憤提告詐欺,李雖辯稱該屋內有人生病送醫不治,但沒死在屋內,但仍被法官依詐欺罪判李八月徒刑確定。 法律教室: 核李姓投資客所為,係犯[$300366$]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為李姓投資客所為證明確,適用[$300366$]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併審酌被告係從事房屋買賣、投資的工作,明知是否有人在屋內自殺,為影響買方是否願意購買以及用多少價錢購買之重要關鍵,但李姓投資客卻在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中虛偽表示未有人在屋內自殺,亦未將上情告知所委託出賣房屋之仲介公司與買方即告訴人,致受害人以高價買受系爭房屋;而李姓投資客卻在短短2、3個月之間,藉此獲得高達77萬元之差價利潤(545萬-468萬=77萬元);再李姓投資客犯後仍矢口否認犯行,受害人看屋發現主臥浴室牆角有燒焦痕,李男謊稱「燒金紙所致」。直至鄰居小孩偷偷告知:「難道你們不知這裡發生什麼事?」才確定自己所買為凶宅,上述情形該當構成[$300366$]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