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某藝人王O瑩因離婚事件,97年11月間到丈夫陳O陶住所,將兩人小孩帶走,甚至還到小孩的幼稚園辦理休學,因此而被丈夫控告略誘。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王O瑩是在丈夫有同意帶走小孩,且未使丈夫無法行使親權,故將王O瑩不起訴處份。
法律教室:
一般想要離婚夫婦為爭奪小孩子監護權或為報復另一半,通常都會把小孩子帶走、藏起來或禁止、妨礙另一半探視小孩等等,然一般人都會忽略刑法上的和誘罪及略誘罪的問題,
和誘罪[$300260$]刑法第240條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略誘罪[$300261$]刑法第241條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項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孩子並非是男女雙方婚姻關係的紀念品...
其實小孩子並非是男女雙方婚姻關係的紀念品,更不是婚姻關係中的談判籌碼。現行法律制度對於是哪一方行使小孩的監護權,還是均以小孩子的利益去做衡量。上訴案件檢察官認為王O瑩與小孩同住期間,王、陳兩人電話、簡訊都往來頻繁,更
有相約溝通確認會面的時間,只是對見面的地點還沒有共識;檢察官認為,丈夫陳O陶並沒有理由要求王O瑩只能在陳家見兒子,且王O瑩並沒有不讓丈夫過來見兒子,因而並無略誘罪的主觀犯意。建議您若有類似上述找專業律師申請假處份,循家事程序解決紛爭,免得自己已受委屈又觸法,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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