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曾跌死人 算凶宅嗎?〈解說:白宗弘律師〉
新 聞:
北部一名女子,透過仲介花了470萬買下文山區的一間房子。交屋後與鄰居聊天才發現,原來在17年前,有人意外摔倒死在屋內,而且7日後屍體腐爛才被發現,氣的向法院提出告訴要求解約。經法院審理,認為有人在屋內意外死亡,即是凶宅,可能造成買方心有恐懼,不敢搬進去住,算是有瑕疵,必須全額退費;不過賣屋的屋主不滿,表示這間房子他自己已經住了11年,去年交屋時,才知道原來這裡曾經有人跌倒死亡,怎麼可以把帳算在他的頭上。
法律教室:
● 房屋買賣
所謂「凶宅」,乃指住宅內曾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發生,依當時死亡情況,來判斷是否為凶宅。而瑕疵擔保責任在[$369$]民法第354條有明文規定,且[$374$]民法第359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可主張解約或是減少價金,然而在實務上的見解,凶宅足以構成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一般房屋漏水則要找一些有公信力的單位鑑定後,才能判斷是否可以主張解除契約,但是通常可以主張減少價金。
● 房屋修繕
實務上常常看到房屋修繕、裝潢最後有糾紛,但是常常看到消費者花大筆錢,卻得不到任何賠償,原因出在哪?契約是最重要的行為。契約不是單方面相信對方的東西,建議類似房屋這種重大費用的問題,要請律師另訂契約,加註懲罰性賠償條款,比較能夠保障消費者權益。
發佈日期:2009-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