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姦成功超時效 無法求償〈解說:白宗弘律師〉
新 聞:
一名唐姓婦人96年4月發現先生外遇,同年五月想給先生和外遇對象一點教訓,提起妨害家庭告訴,唐婦心軟原諒老公撤回告訴,外遇女子經判決確定。判決過後兩人依舊持續來往,唐婦98年7月提起損害賠償,要求先生和外遇女子各賠償100萬元,唐婦提出兩年來頻繁的通聯紀錄,法院因兩年時效已完成駁回。
法律教室:
唐婦原提起[$300259$]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她撤回告訴原諒老公,讓外遇女子判決確定;在判決過後,兩人依然持續來往,唐婦憤而再提訴,要求精神及名譽上的損害賠償。先生及外遇女子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及唐婦的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構成[$204$]民法第195條的要件,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206$]民法第197條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唐婦在知悉先生及女子發生的外遇事件後,提出妨礙家庭罪,再過兩年後提出民事的損害賠償,但因時效問題而遭到法院駁回,因唐婦僅有兩人的通聯紀錄,而無提出其他新的證明,通聯紀錄是無法證明其先生和女子有通姦之證明。唐婦僅能繼續收集先生的通姦證據,發現新證據,才可提出新事實的損害賠償。
刑法原有的連續犯,在新法施行後已廢除;故一罪一罰,案例中的唐婦,對於先生再次通姦行為,發現有新的事證證明確實持續通姦行為,可以再次提出告訴或提起民事的損害賠償。
發佈日期:2009-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