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馬總統上任時宣示要杜絕非法監聽,法務部也宣示監聽案件已經減少七成,但各情治單位在下年度所編列的監聽預算卻只減少一成,監聽案件被質疑到現在都沒有減少。閣揆表示,各機關還有非法監聽狀況,主管要下台。法務部應成立監聽檢舉專線,民眾如果自覺被監聽,可查詢或檢舉。執法人員如果違法監聽,依法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教室:
我國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不受非法傷害,且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特制定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於違法監聽者的侵害行為就必須加以制裁,為落實憲法上人權之保障,亦得被違法監聽者有
救濟途徑:
1、民事責任包括非財產上與財產上的損害,並得請求回覆名譽之適當處分,且在規定上採推定過失原則。
2、刑事責任[$300337$]刑法第315條之1
〈詳1〉與[$301518$]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
〈詳2〉。
本法所謂「通訊」:
1、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2、郵件及書信。
3、言論及談話。
〈詳細條文1〉
[$301518$]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監察他人之通訊,
不罰之情況:
1、依法律規定而為者。
2、電信事業或郵政機關人員基於提供公共電信或郵政服務之目的,而依有關法令執行者。
3、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詳細條文2〉
[$300337$]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1、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2、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發通訊監察書之情形
依據[$301499$]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規定
1、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各款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
2、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
3、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
通訊監察書。
通訊監察書應記載:
1、案由及涉嫌觸犯之法條
2、監察對象
3、監察通訊種類及號碼足資識別支特徵
4、受監察處所
5、監察理由
6、監察期間及方法
7、聲請機關
8、執行機關
9、建置機關
([$301505$]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
通訊監察書:
1、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載[$301505$]第11條之事項,並敘明理由、及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核發。
2、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法官並得於通訊監察書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為防止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之急迫危險,司法警察機關得報請該管檢察官以口頭通知執行機關先予執行通訊監察。但檢察官應告知執行機關[$301505$]第11條所定之事項,並於二十四小時內陳報該管法院補發通訊監察書;檢察機關為受理緊急監察案件,應指定專責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作為緊急聯繫窗口,並應於四十八小時內補發通訊監察書;未於四十八小時內補發者,應即停止監察。違反[$301500$]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情節重大者,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