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台北市一名婦人生了五個兒女,老公過世後獲得遺產,原本和兒子同住但兒子長期向老婦人要錢,老婦人擔心錢被兒子敗光,就將存摺交給女兒保管,自己保管印章。兒子要不到錢,便將媽媽轉給二女兒、三女兒及姪子照顧,但因個性不合所以沒法住在一起。
之後透過姪子居中協調,由小女兒負起照顧媽媽之責。媽媽因而贈與小女兒房屋的頭期款93萬元。原本要去法院公證,但因雙方麻煩而作罷。不料,小女兒在媽媽入住半個月後,又把媽媽趕出家門;逼得媽媽向法院提起返還贈與。
法律教室:
[$427$]民法第412條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得請求受
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434$]民法第419條 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所謂的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而言(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575號判例)。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老婦人已給予93萬元的房屋頭期款而小女兒本約定要扶養老婦人終老卻未履行其負擔,老婦人可要求小女兒履行,或將贈與撤銷。
婦人在被趕出家門後基於撤銷贈與及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寄發存證信函表示小女兒未履行負責照顧原告終老之負擔,故向小女兒為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並限期返還。其原本之贈與負擔有法律上之原因,但而後撤銷之不存在,故
其贈與為不當得利。
◎小常識:
不當得利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不存在者,亦同。([$185$]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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