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台北吳女三年前和已經結婚的戴某外遇發生不倫戀,吳女當時就知道戴某已婚,但戴某一再的說自己和妻子感情不好,遲早離婚。不料一年後戴某提出要分手,漸漸疏遠,吳女痛苦之際,看到公車上O華徵信徵信的廣告,服務項目內包括挽回感情。吳女上網向O華徵信一名客服員詢問,對方表示可挽回感情及破壞感情,費用是100萬元,吳女沒那麼多錢,前年9月先花八萬元由O華徵信張姓員工幫他調查戴家夫妻行蹤。吳女找徵信社是希望男友回到她身邊。前年11月O華徵信盧姓員工表示可幫她找帥哥接近戴妻,破壞夫妻感情,但需要45萬元費用。吳女陸續付了41萬元,盧男則拍了些戴妻日常生活影片及錄音。前年12月,盧男表示安排的帥哥已和戴妻搭上線且約好隔天要見面,吳女想起前幾天才從電話錄音聽到戴家夫妻要去歐洲旅行,戴妻不可能在台灣,驚覺自己被耍了,憤而控告盧男詐欺。詐欺罪明獲檢方不起訴。吳女另向法院提起民事返還費用訴訟,要求盧男及O華徵信還她30萬元,盧男出庭堅稱未承諾搞破壞,O華徵信也強調不做這類的事情,吳女提出與客服人員的網路對話紀錄,表示「五十萬只能破壞感情」、「破壞加挽回很少低於一百萬」,強調O華徵信確實有破壞感情的業務。
台北地院認定,網路對話紀錄為真,但契約上載明是「個人素行」調查,並無約定破壞、挽回感情,況且,就算O華徵信員工真的承諾搞破壞,契約也違背善良風俗,依法無效,判她敗訴,吳女不服上訴,二審日前仍判她敗訴。
法律教室:
按[$300366$]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本新聞中委託書所載,吳女所委託事項係勾選「個人素行」項,此外,並無勾選其他委託事項,吳女是心智成熟之成年人,自應知曉與盧男締結委託契約之內容,將構成盧男為其處理事務之內容,如果只勾選「個人素行」乙項,則盧男所受託者,就只是調查該人之個人素行,並不及於感情挽回之事務處理。但吳女勾選「個人素行」乙項,且委託期間盧男已讓吳女聽約一個多月的電話錄音、行蹤調查、並拍照給予觀看等情,盧男確有依受託事項調查個人素行之委辦事項。故盧男確實有完成契約中所載明之事項,並無使用詐術之手段使吳女將財產交付。
[$72$]民法第72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186$]民法第180條第4款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4、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 |
違背公序良俗
吳女提出與O華徵信的線上客服在msn的對談資料,主張O華徵信的確有處理破壞及挽回感情之案子,吳女主張O華徵信確有感情破壞及挽回之事務處理,惟按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吳女自承伊係第三者,希望能破壞戴男之家庭感情,回到伊身邊,核其所述果若屬實,性質上顯為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之行為,為法所不許,依[$72$]民法第72條規定,該法律行為亦應為無效,從而,吳女行為之目的既為法所不許,是其給付費用予被O華徵信為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自屬不法原因之給付,依[$186$]民法第180條第4款,吳女自不得起訴返還。且吳女之行為乃違背公序良俗之行為,亦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