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學妹的開學註冊費,學姊轉念全還了。
某大學女生在校園撿到四萬元,跟失主要求四萬元的三成賞金,才肯歸還。但此事鬧到新聞,並且被批惡法,大學女生經過社會輿論的壓力,已經轉念頭將遺失金全數歸還,但要求失主不要透露雙方的身分,這件考驗人性的校園風波落幕。
法律教室:[$872$]民法第805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874$]民法第807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
案中撿到錢的大學生可以對遺失人主張留置權,但僅得主張所拾得的十分之三,如拾得四萬元,僅得對遺失人主張留置一萬二千元,不得全部留置。
但有下面情況,不得主張十分之三之報酬:
‧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拾得人違反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之事實。
雖最近民眾批評此為惡法,違反拾金不昧的道德觀念,但換個角度想,如無此民法規定,可能會造成更多侵占的社會問題產生,且民眾也應該注意自身財物,避免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