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高雄市一名40幾歲的林姓男子,幾年前透過外籍婚介輔導協會,到大陸相親並順利跟一名趙姓女子結婚,沒想到事後,他發現太太不但不是處女還曾墮過胎,認定跟當初協會「保證娶處女」的口頭承諾不符,即向外籍婚介輔導協會提起詐欺。
面對這樣的指控,協會否認曾做過這樣的承諾,法院也認為如果有,已經違反公序良俗,因此判全案不起訴。
法律教室:
詐欺的構成要件為,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所謂的詐術是,以作為或不作為之方式,傳遞不實的資訊,使人陷於錯誤者。
本案中所簽訂之契約,
因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即沒有法律效力,不論是口頭或者書面契約。例如:性愛契約、做愛抵債,或像是本案中要求結婚對象為處女的約定,因不容於一般人民道德的觀念,即時訂約了,也不受法律保護。原本一樁美好的跨國婚姻,卻因為非為處女,造成一場悲劇。
[$300366$]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72$]民法第72條(違背公序良俗之效力)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