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卓姓女子與徐姓男友相戀兩年,因女方有了身孕預計去年一月完婚,但在結婚前夕,因雙方家長歸寧桌數談不攏因爭執不休,最後徐男對卓女撂下一句「結婚是我們兩人的事情,妳考慮清楚要不要嫁!」隔日男方前去迎娶時,女方將其婚紗等物退還給男方家,徐男認為卓女讓他顏面盡失,三週後便與卓女解除婚約,並向卓女求償百萬元的結婚開銷與精神撫慰金。
事後卓女願公證結婚,但遭徐男拒絕,女方家將其聘金與金飾退還給男方家,徐男不久便與其他女子結婚。
開庭後,法官認為卓女已有身孕,事後也願公證,再者女方已退還聘金聘禮,若非男方未積極,豈有變故之理,故駁回徐男求償,只判卓女再還男方家的喜餅九萬元。
法律教室:
卓女家與徐男家因歸寧桌數談不攏致使雙方婚約履行,卓女家也將其聘金聘禮全數歸還,徐男家也在近期內火速與其他女子完婚,徐男覺得卓女讓他丟臉而告上法庭求償,在民法上[$1044$]第977條第1項及其第2項規定所言,當事人之ㄧ方,因解除婚約而受損害,得向他方求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可,又依[$1047$]民法第979之1條,當事人之ㄧ方可以要求返還因婚約之贈與物。徐男籌備婚禮時所支付聘金及金飾,在雙方無法履行婚約時卓女已全數退還,徐男已在財務上得到補償也收回贈與物。
另外,徐男向卓女求償精神撫慰金,[$1046$]民法第979條第一項之但書,受害人須無過失,徐男在雙方家長一言不和下並沒有積極解決問題,而事後卓女雖願意與徐男公證結婚,但卻遭到徐男拒絕,不久徐男又迅速與他人完婚,由此可見,案例中雙方都有過失,並非單一方受到損害,所以徐男不可主張無過失而向卓女求償巨額賠償金,惟徐男僅可主張財產上實際損害之相當金額,如喜餅費用。
[$1044$]民法第977條(婚約解除之損害賠償)
第一項、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二項、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三項、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1046$]民法第979條(違反婚約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第一項、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第二項、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1047$]民法第979之1條(贈與物之返還)
第一項、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