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海巡署昨破獲一個販毒集團,利用往來屏東小琉球與東港的交通船運輸走私毒品,主嫌竟身穿燙傷防護衣運毒。警方調查發現,該嫌就是兩年前挖地道走私菸酒農漁產品引發氣爆,遭全身80%灼傷的嫌犯,沒想到身受巨創仍不收手,還變本加厲走私毒品,不禁勸他:「別再搞走私生意了,免得害人又害己!」
海巡人員表示,今年一月初高市第一機動查緝隊接獲線報,有國際毒梟把中國大陸的毒品K他命,利用漁船走私到屏東小琉球,再把毒品夾藏在機車內,從小琉球坐交通船到屏東東港,走私運輸毒品進入台灣。
法律教室:
此案例情形,主嫌將中國大陸的K他命輸入至屏東小琉球,明顯已構成運輸毒品罪。
我國法律相關毒品之規定於[$300277$]刑法第257條:
販賣或運輸鴉片罪販賣或運輸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及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近年K他命為常見毒品之一,而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規定K他命屬三級毒品,由於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為刑法之特別法,須優先適用特別法,因此應依[$911434$]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處罰之。
在去年曾有提案是否應改為二級毒品,但並未通過,其理由為K他命不具成癮性,而此案之主嫌為運輸K他命累犯,但我國法律對其累犯並無加重之處罰,疑為法律之漏洞。
[$300277$]刑法第257條
販賣或運輸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911434$]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911432$]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2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