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新聞來源:華視CTS
新北市一對17歲雙胞胎姐妹父母離異,由爸爸這邊的親戚照顧,沒想到竟然被經營應召站的伯母,推入火坑賣淫,其中一名少女還因此懷孕。少女的媽媽發現了,報警處理,她出面痛哭,自責沒盡到當媽媽的責任。
張媽媽綁著馬尾,穿著背心短褲,一知道自己17歲的雙胞胎女兒被推入火坑賣淫還懷孕,又難過又生氣,講到激動處,傷心的留下眼淚,10年前跟丈夫離婚的她,兩個女兒和前夫同住,原本以為小孩生活沒有問題,但兩個月前,雙胞胎裡的妹妹竟然懷孕,一問之下,姐妹倆才供出。
法律教室:
此案爭點在於伯母是否使用
強暴、脅迫等方式迫使17歲的雙胞胎姐妹為性交易,如是,則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301870$]第24條第2項處罰,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如雙胞胎姐妹出自
自願為性交,則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301869$]第23條第2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常常聽說罰娼不罰嫖,但此案少女乃屬未成年之人,可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301868$]第22條第2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據此,嫖客如有「吃幼齒」的心態,被抓到後則會面臨嚴重的刑法責任。
[$301868$]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2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301869$]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3條
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301870$]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4條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